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四风”问题,通过树立良好的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
农村基层和社区“两委”的党员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婚礼、葬礼、乔迁新居或子女升学、订婚、参军、过生日及孩子满月、百天等事宜。
第四条 党员干部办理婚礼及喜庆事宜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办理丧事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均需填写《房山区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申报备案登记表》。区管党员领导干部应分别向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报告备案。
第五条 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执行“八个严禁”:
1.严禁向职权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管理对象等以任何形式发出邀请。
2.严禁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3.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使用公款、公物、公车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4.严禁以同一事由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其他“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5.严禁工作时间参与和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得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
6.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工作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费用。
7.严禁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8.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本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嫁娶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党员干部,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党委的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监督管理,对职责范围内党员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对疏于监督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按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纪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房山区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申报备案登记表
附件
房山区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
申报备案登记表
申报人姓名 | 所在单位名称 | ||
职 务 | 级 别 | ||
办理事由 | |||
办理时间 | 年 月 日 | ||
办理地点 | |||
宴请范围 | |||
宴席规模 | 共 桌 人 | ||
其他需要 说明事项 | |||
廉洁承诺 | 本人郑重承诺:将认真遵守《中共房山区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不以任何方式邀请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树立党员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案部门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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