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号令)关于城市道路照明的工作要求,规范北京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管理工作,保证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水平,我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结合北京道路照明实际,起草了《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适用范围
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简称中心城区)内除封闭式小区、单位自管区域和收费路以外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适用本办法。
二、工作职责
分别明确市、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路灯管理中心、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产权单位在移交前后及移交工作中的职责。
三、移交时限
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照明设施,在本办法发布之日后竣工的,应在竣工后三个月内,按照移交办法办理移交手续。
对于重要地区的道路照明设施,满足一定条件,可按程序先行办理移交手续。
四、移交条件、移交程序及移交时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移交条件和移交程序。
在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完成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照明设施,应在2012年12月30日前,按照移交办法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条件、移交程序根据本办法执行。
五、非政府投资建设设施的移交规定
中心城区内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照明设施的移交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的制定依据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 |
1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2010]第四号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10年5月27日 |
2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北京市人大 |
2002年9月6日 |
3 |
《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08年4月30日 |
4 |
《北京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京政容发[2010]136号) |
北京市市政市容委 |
2010年12月 |
5 |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07年7月1日 |
6 |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01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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